花都区擅长公司股权类诉讼律师 起诉退还转让款咨询

  • 发布时间:2019-12-27 18:14:08,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6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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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转让但未过户,亏损了能否要求退转让款?

律师解答:如果股权受让方已经以实际行为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则视为股权转让已经完成,不能要求再退转让款。至于变更工商登记,双方可以随时办理。只要转让方同意变更,法院不会以此为由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黄某是否行使了股东权利­ 对此原审法院评析如下。就事实而言:第一,黄某以股东身份参与到“明悦廊股东群”中,对餐厅经营事务进行讨论,商议明悦廊公司收支和分红;每月接收明悦廊公司经营的财务收支表,了解公司财务情况;享有打折、挂账等特殊待遇。上述行为足以认定黄某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包括行使参与决策权利、查阅权利等。相反,黄某所主张的其没有对公司享有控制权、经营权,该两项权利并非我国公司法所确定的股东权利,其不享有该两项权利并不足以否认其行使了股东的其他权利。另黄某对电子邮件进行质证时,提出无法核实邮件的附件内容,但是该电子邮件发送至黄某名下的邮箱,明悦廊公司工作人员也在群中提示发送了电子邮件,故应视为送达,明悦廊公司已经完成了其向黄某等人告知经营情况的举证义务,而黄某不认可邮件的附件内容,却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审法院不采纳其否认邮件内容的质证意见,并依法采纳赖某的该份证据。第二,黄某支付了转让对价30万元,享有要求赖某配合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的权利,理应积极行使其权利,虽然黄某起诉主张其多次催促赖某办理手续,但未有证据证明黄某在2016年7月4日支付转让对价至今曾就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向赖某提出主张,因此不足以判断赖某存在不协助其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的行为。第三,就双方股权转让时赖某持有股权份额的问题,虽然双方签订合同时赖某实际持有的股权与合同约定不相符,但并不影响赖某向黄某交付股权,而后股权发生新的变更后,赖某现持有的股权,也不影响其交付,且另一股东袁某对涉案股权转让也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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