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驰名商标违法使用的界定

  • 发布时间:2020-01-02 11:07:11,加入时间:2019年05月24日(距今21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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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引导力度不够,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都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务部门,更没有没有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大部分企业甚至都还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这一步。

早在2015年,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就查处了杭州两起商标侵权和“驰名商标”违法使用的案件。

杭州某公司在天猫网上经营的“金利来”内衣产品上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广东某经营部在户外广告牌中宣传“樱雪电器”为“中国驰名商标”。以上当事人均被罚款十万元。

很多消费者都对驰名商标存在误解,认为驰名商标一定意味着商标质量高、生产经营者信誉好、市场认可度高,于是一些生产者就利用消费者误解这一点,在广告宣传上大做文章,吸引消费者。

除了在产品包装、宣传广告上使用“驰名商标”以外,在网站中将“驰名商标”作为荣誉称号进行突出显示,,也属于违法,会受到处罚。

比如飞达音响的“FidEK”商标2010年被认定驰名,而新《商标法》规定,对于2014年5月1日之后的生产经营者早已规定,飞达音响在2016年5月,在网页首页标注“飞达音响,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同时在公司工厂门口、生活区围墙对外宣传册均显著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被广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处罚决定书》,处十万元罚款。

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意味着质量一定胜过同类产品,而是一种扩大商标保护范围,防止“傍名牌”的法律保护手段。

然而,市场上对于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导致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异化;工商局十万元的固定罚款数额显然也是有失偏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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