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的有几种可能性

  • 发布时间:2020-02-11 19:08:58,加入时间:2019年05月24日(距今21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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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证明商标目前存在的问题,地理标志委托管理有以下几种可能性:

地理标志管理主体问题

(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协会为申请主体的比例逐年下降

地理标志原则上不能由单一的公司或者合作社来申请。从现有的数据来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主要有政府机构和协会两类。从证明商标申请数据来分析,实务中以协会作为注册主体的占多数,不过,这一情况也在明显发生变化。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协会名义注册的比例在2013年的比例最-高,达到73.4%;从2013年开始,呈现逐年向下走低的态势;到2018年已经跌破50%,低至44.1%。

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主体必须取得当地政府的许可,而协会作为证明商标注册主体的比例正在逐年下降。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协会组织与政府脱钩,协会转为民间性质。而地方政府不太愿意放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民间协会去注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在县级层面申请成立民间性质的协会很不容易。

(二)管理主体因各种原因出现缺失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证明商标注册人对证明商标负有管理义务,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一些原先作为证明商标注册主体的政府机构发生了变化,比如县畜牧局、水产局、果业局等机构被合并到农村农业局,可能连独立的主体资格都没有了。协会组织以前大多与政府机构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是由政府机构成立。2015年,要求协会与政府脱钩的命令得到强有力的执行,协会要么脱钩为民间组织,要么干脆注销,比如江西横峰县农副土特产品协会在全国社会组织查询系统已显示为注销。

政府机构被撤并,协会组织被注销,或者与政府脱钩但自身生存困难,将导致以这些主体注册的证明商标管理出现较大问题。

现有的证明商标管理不善

以江西为例,该省注册了80余件证明商标,有17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到期需要续展,但其中5件因为没有续展而无效,比例将近30%,致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块金字招牌直接灭失。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并公告,但在上述案例中只检索到2件办理了许可使用备案。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证明商标已实际被许可使用,但其基本的法律义务并未予履行的情况。

美国学者哈定在1968年发表了《公地的悲剧》的文章。英国地主在领地中划出土地(称为公地),无偿向牧民开放,牧民都尽可能多地养牛羊,牛羊数量无节制增加,公地牧场最终成为不毛之地,牧民的牛羊最终饿死,哈定称之为“公地悲剧”。在一次地理标志论坛上,有欧盟专家介绍,地理标志能够提升产品三倍的价格。但从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证明商标产品价格并没有体现出证明商标的价值。

证明商标作为区域性品牌,理论上全体成员均可以使用,如果管理不善很容易成为“唐僧肉”。在笔者的走访中,也听到对放任管理的议论。另外,地方政府盲目扩大地理标志产品的产能,造成产品滞销,价格下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公地悲剧”已经显现。

可用知识产权规则进行管理

地理标志是一项知识产权,证明商标属于商标家族,商标有很成熟的管理体系。与普通商标比,证明商标的独特之处是自己不能使用,只能许可给别人使用,注册人变身为管理人。证明商标的管理是商标许可使用管理,管理的依据主要是双方之间的《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协议双方是平等的。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该约定的事项没有约定,必然导致管理不到位,管理人的管理不到位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起草很重要。

管理人管理证明商标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是《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这个规则对使用人而言相当于“法律”,大家依法办事、依法处置,管理人充当的是裁判的角色。作为裁判,需要具有裁判的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裁判商标使用人的行为是否合规?如果不合规如何处罚?这些问题均需要得到解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作为证明商标管理的“法律”依据,制定该规则本应需要具备商标管理知识,而我们在注册证明商标时往往忽略了对管理规则的制定。

证明商标有“强制许可”性质,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使用,注册人不能拒绝。但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在进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时,递交文件只满足形式要求,注册人对管理制度并未进行认真制定的情形经常出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作为使用人的行为规范,该规则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商标局审查核准,并经过公告。因为修订起来比较麻烦,所以证明商标注册人一定要请专业机构进行制度设计,让好的管理制度先行。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常规管理可依据商标许可使用规则,从产业长远发展的角度,还需要融入一些其他的知识产权规则,引进其他种类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则,对此问题本文不做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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