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商铺租赁房屋租赁官司律师

  • 发布时间:2020-01-19 23:33:24,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57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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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合同专业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房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合伙合同等纠纷。 

戴律师,广州盈科所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 本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本律师手上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当事人满意度高 

以下为您介绍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房屋已经被查封了,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王某在本市拥有一处房产,因与李某产生民事纠纷,王某名下的此处房产被人民法z院依法查封,后诉讼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房产尚未被强制执行。王某在被李某起诉、房产被查封后,将房屋租赁给张某,并签订合同约定租赁期为十年,擅长房屋租赁诉讼,因二人本有经济往来,故约定张某不需再支付租金。现李某因执行需要,要求张某搬出此处房产,以确保其诉讼目的实现。张某以租赁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为由,拒绝搬出,并声称将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张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需要配合法z院处理此房产。根据《最z高人民法z院关于人民法z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z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z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z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即使张某认为与王某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在人民法z院已经采取了权利限制措施且已经公示的情况下,张某、王某的民事合同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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