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工商简易注销的条件
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成都公司,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法人单位的;
(2)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3)成都公司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4)成都公司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企业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被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5)成都公司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备案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的;
(6)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7)成都公司进入诉讼、复议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8)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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