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行政诉讼案件律师 起诉撤诉宅基地证咨询

  • 发布时间:2020-02-21 13:35:00,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6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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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对宅基地证上的注明内容不服怎么办?

律师解答:基于历史原因,早期的宅基地证上有时会注明一些内容,如注明某层归谁使用。如宅基地证使用人人对该注明不服,不应提起民事诉讼,而应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涂销该内容,因为这是属于早年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房管部门自己不规范的行为导致的,现在的宅基地证上都不会有这些注明了。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证上注明第二层归他人使用。产权登记人不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一审法院以民事案件受理后进行了审理,二审法院直接说法院不应该以民事案件受理,原告应该起诉房管部门,以行政案件立案为由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一审白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位于龙龙归镇××号屋,尚未取得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规划行政主管等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未经依法批准修建,赖某华也未合法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等权属证明。故应确认赖某华仅是涉案上述房屋的使用人,其尚不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现赖某玲基于物权保护,请求确认该房屋归赖某华所有,刘某协助赖某玲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广州中院认为,核发宅基地使用证是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责,宅基地使用证是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根据涉案宅基地使用证的记载:龙龙归镇××房屋××层使用人赖某华,建筑面积640平方米;即表明赖某华既是宅基地的使用人,同时也是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至于宅基地使用证上注明的“其中李某占用第二层,建筑面积壹佰叁拾平方米”内容,赖某玲在本案中的诉请实质是将该注明内容涂销,根据其陈述,李春福自2006年12月17日将房屋二层交还给其父亲后就没有在二层居住,并且赖某玲与李某的继承人即各被上诉人就涉案房屋的权属并无争议。如果赖某玲想要更改宅基地使用证的上述记载,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变更与否,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赖某玲的起诉不予审理,故应驳回其起诉。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不妥,受理后作出的事实认定也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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