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重要控制人备档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简称SCR),按照规定,所有香港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都必须按要求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这些信息只公开给被法律授权的机构,而不会公开给公众查阅。
从2018年3月1号开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做SCR重要控制人董事股东登记在册,不管是以前注册,还是新成立的香港公司,都需要做。登记备案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香港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抽查。
政府执法人员包括:公司注册处、香港海关、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税务局、保险业监管局、廉政公署、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会等部门。
相关公司需按要求认真履行以下事宜:
1、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指定地点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2、采取合理步骤确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发出通知并获取所需的详细资料;
3、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中填写其重要控制人的详细数据;
4、及时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中所需的详细资料;
5、向执法人员及重要控制人提供该登记册及其副本以供查阅。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必须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上填写该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人的日期等详细数据。
确定重要控制人身份,只需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中的其中一项即可: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5%以上;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任命或罢免公司大多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者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商号”一词包括(例如)没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香港公司不按相关规定办理SCR的后果:
如果公司没有遵从法律规定备存SCR,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将被处罚25,000港币的罚金,并另外每日处罚700港币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