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商标侵权你的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5、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
6、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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