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
(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3)由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公示上报;
(4)在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
(5)申报的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申报高级职称的须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经单位审核后,直接按上述渠道送相应单位审核。
2﹒申报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3﹒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负责:
具体材料要求参见(附件5),所有材料要求用档案袋封装后,并在封面上粘贴清单
(2)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
(3)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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