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人物:王某与杜某
结婚登记时间:2016年
离婚登记时间:2018年
离婚时在该婚姻登记处留有双方签名订立的《离婚协议》。
2019年,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变更《离婚协议书》第三项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财产处理的内容重新分割财产。
王某认为:
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的条款并非王某真实意思的表达,而是被迫照杜某提出的条件写的,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要求《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财产处理的内容重新分割。
杜某认为:
不同意变更《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王某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对方写的打印的,且去杜某父母家找杜某签字的。
法院认为:
最GAO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王某主张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受杜某欺诈、胁迫,但未能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且该离婚协议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各项约定,系双方综合共同生活期间的劳动、付出、夫妻间义务、家庭关系等各种因素达成的整体性安排,王某以其受欺诈、胁迫为由主张变更其中财产分割条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