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二手房买卖违约金房产过户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0-04-04 00:34:26,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33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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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从事多年房产法律服务工作,在工作中积累了多方位的诉讼技巧以及丰富的非诉讼经验,工作勤勉、严谨、热情,凭借着令委托人满意的办案效果,扎实的理论功底博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服务内容:房产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别墅买卖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房产过户纠纷、商铺写字楼公寓公房等买卖租赁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房产合同效力纠纷等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本律师团队对房产交易、中介违规、上下家毁约以及开发商楼盘销售陷阱与婚姻继承房产分割法律纠纷进行过大量研究和实践,在房产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对案情分析独特、思维敏捷及极高的胜诉率,获得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民法总则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重大误解是否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 59条)。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例如误解的这种情况也是建立在受害者自己的某些过错造成的,并且误解的前提是不存在着欺诈的这种行为,民法总则当中规定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法定撤销的理由。还是建议大家在达成相关交易合作之前对于各种信息一定要再三确认无误才好,否则,出现这种状况也非常的麻烦。 

  三、重大误解的条件 

  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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