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照无证”(即:已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拒不改正的,按无证经营查处。
待市教育局出台相关设置和审批文件后,按规定再给予办证。
对“无证无照”(即: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指导其待市教育局出台相关设置和审批文件后,按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办学许可证资格:
资格一: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资格二: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