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丹麦,本国国民和外国投资者在遵守丹麦公司法的前提下,可以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形式,设立永久性机构从事商业活动。独立的法人实体既可以是公共有限责任公司PublicCompany简称A/S,也可以是私人有限责任公司PrivateCompany简称ApS,这是在丹麦设立商事组织最常见的两种形式。这两类公司必须分别遵守《公共有限公司法》和《私人有限公司法》。
公共有限公司
一个或数个发起人就可发起成立一个公共有限公司。该发起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实体,但除非丹麦贸工部长特别豁免外,至少须有一个发起人是丹麦居民或其它欧盟国家的公民。在公司注册前,发起人必须签署一份包括“公司章程草案 "和“公司内部细则”在内的“公司组建协议”。
私人有限公司
现根据丹麦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法(ApS Act)的有关规定,将私人有限公司做一介绍。
1)私人有限公司股份资本为12.5万丹麦克朗,注册时须全额认缴,并出具出资证明。
2)设立私人有限公司可以只有一个或数个发起人,且发起人必须认购该公司的股本金。
3)丹麦私人有限公司法对发起人居住地或国籍没有要求,即既可以是本地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注册丹麦公司需提供的材料:
1 公司名称(英文)
2 注册地址 (可由我方提供)
3 至少1位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影印件(最少一位股东)
4 签署《个人委托书》,加盖指纹;
5 签署《公司委托书》,加盖法人章;
6 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加盖指纹,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盖章;(我方提供样本)
7 股东资料在户籍所在地公证, 丹麦驻中国大使馆盖章.
8 注册资本银行到位证明(资本17000欧元)
注册丹麦公司后应得文件:
1.公司注册证书;
2.公司章程;
3.公司股东会议记录簿;
4.法人公章、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