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买卖案件律师费多z少谅解违约行为处理咨询

  • 发布时间:2020-04-13 16:49:01,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6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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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中,守约方对违约方的行为谅解后还能索赔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守约方已实际行为表示谅解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且双方又通过或者口头达成了新的履行条款,则当时未主张对方违约责任,过后亦不能再以当初的违约行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而应以双方重新达成的履约条款为准。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签订合同后,突然需要因工出差到国外一段时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申请贷z款,卖家当时未主张违约行为,并同意等买家回国后再履行,买家回国后双方仍发生履约纠纷,此时卖家再以买家违约主张责任,法院不予支持,认定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交易过户手续需在合同签订后120天内完成,以付清双方交易税费为准。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存在变更申请按揭贷z款的时间以及姚买家因公务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第三人正园公司证实第一次申请贷z款因姚买家个人原因未获批准,第二次办理按揭时,杨卖家每天在催促办理按揭的进度,要求在约定的期间内取得全部房款;姚买家亦承认签订合同之前,杨卖家称急需钱。由此可见,杨卖家对姚买家支付的购房款存在迫切需要,姚买家申请按揭贷z款后,银行何时出具同贷书无法确定,双方对于变更之后何时办理缴税递件过户手续亦未明确约定。之后双方就合同是否解除、是否继续履行无法达成一致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姚买家因无法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而诉请解除合同,故本院认定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姚买家、杨卖家各自主张的违约金均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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