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区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房产买卖咨询

  • 发布时间:2020-04-13 20:13:45,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60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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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适用房能买卖吗?

律师解答:如同意,能过户就可以买卖,具体每套房屋都不一样,要咨询相关部门。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卖掉经济适用房后,以房屋不能买卖为由起诉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济适用房不一定不能过户,只要同意且满足过户条件就可过户,但因本案中相关部门未书面回复任何意见,法院无法对合同履行进行任何实质处理,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陈卖家、吕买家签订的《住房购买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陈卖家提出双方就经济适用住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规定及国家保障房政策,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请求法院审查合同效力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已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经济适用住房是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向人员以综合成本价出售的房屋。人员付清购房款后,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全部产权。既然人员可以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全部产权,则其当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处分(含出售)自己的财产。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中确有未经单位同意不能擅自出售的约定,但该约定只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只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另外,国家保障房政策是为收入低及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政策。人员不属于上述政策的保障对象。因此,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合同没有违反国家的保障房政策,也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综上,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对于陈卖家以本案《住房购买协议》在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央及地方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规定的内容,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规定应当会规定禁售的情形(超标未处理、未经单位同意等)。因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规定尚未出台,且有权批准的单位不做表态,故法院无法判断涉案房屋是否属于禁售范围,进而无法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就目前而言,尚不能排除双方存在实现合同目的的可能性。因此,陈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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