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许可对象:在清远市内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申请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4.场地平面图;
5.其它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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