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加盟纠纷专家律师 解除合同理由咨询

  • 发布时间:2020-04-20 17:36:27,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6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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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能否以商标未注册为由解除加盟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加盟的项目不一定必须是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也可以,仅以公司商标未注册这一个理由不能解除合同,具体以什么理由能主张解除合同请电话张静律师咨询。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项目服务合作协议书》是否能解除的问题。现原告本诉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其解除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商标的问题。原告以被告授权其使用的“泡某”并非注册商标,且实际使用的“喔某”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也包括商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并未否认非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经营资源,商标法亦没有禁止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涉案合同中亦未明确约定“泡某”为注册商标。现被告授权原告使用的“泡某”虽不是注册商标,但无证据证实该商标已被其他权利主体注册,有关商标的问题会对原告的经营造成重大风险,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原告主张在实际开店时使用了“喔某”的标识,被告存在欺骗、误导行为,但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开店后从未向被告提出异议。且根据原告提供的店铺招牌图片,原告使用的“泡某”标识字体独立且较为突出,“喔耶woye”标识仅为左边图案中出现的标识,该使用方式与被告招商手册中显示的标识基本一致。原告亦未举证证实被告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就商标问题对原告进行了误导性的宣传并足以让其产生误解,进而使得其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涉案合同。故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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