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擅长处理婚姻纠纷的律师

  • 发布时间:2020-04-22 14:03:57,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60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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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广州大型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经验丰富10年经验,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在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案均取得良好效果,帮助当事人成功离婚、成功分割财产、继承财产、争取抚养权等不计其数,精于谈判调解和诉讼代理,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戴律师,您身边的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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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为您普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部分法律知识:

夫妻财产AA制,债务也能AA吗?

家住梅州五华的阿琴和阿军于2000年结婚,但婚后感情一般,两人还经常因为经济的问题产生矛盾,争吵不断。最终双方决定实行财产AA制,并于2010年10月自愿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和婚后各自名下的全部财产为各自所有,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并进行了公证。

2006年8月至10月,阿军先后向余老板借款合计284万元,后因阿军未偿还借款,余老板将其诉至五华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阿军偿还余老板28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阿军依旧不偿还款项。余老板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阿军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查封了阿军的妻子阿琴的一处房产,并划拨阿琴银行存款28000元。阿琴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阿军284万元借款本息为阿军个人债务,解封其被查封的房产和返还其被划拨的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余某的284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被查封的房产及被划拨的银行存款28000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驳回阿琴的诉讼请求。阿琴上诉到梅州市中院,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一方对外债务一般需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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