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丢失发票、完税凭证不需登报证明外,营业执照丢失同样不需要再登报证明。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第三条:
调整声明方式,提供免费公告服务,对于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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