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任何人不得盗用他人姓名权。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故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是侵权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商标法》规定,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八种情形中,不包括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故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并未侵权。
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审查这类商标的审查,与普通姓名商标审查的不同点在于,在审查之前,首先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要求申请人提供权利人的授权书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这其中包括申请人与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的情况),然后再以是否与在先权相冲突来判断准驳。
需要说明的是,党和国家的领袖人物、活跃在当今政界的领导人以及已故的第一辈革命家、政治家的姓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追求商业利润是不争的事实,而这类商标即使是善意使用,也会对其本人或者其后人造成伤害,对社会产生负效应,且与现行的有关法律、制度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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