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运行工、维修工、充装工、槽车押运工、驾驶员、危险品专管员、销售维修工等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应当经上岗培训合格,并按国家规定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和液化气储配站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安全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检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制定事故抢修预案,保证有效、及时地抢险和处理事故。 申请设立燃气供应单位应逐级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合格的将发予市城管办统一印制的《设立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批准书》或《设立液化气供应站点批准书》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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