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1、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
2、民企职称申报: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职称申报渠道。
可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
3、职称评审标准:
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
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
4、职称评价方式:
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
各地要做好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的衔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