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标注册被撤销的情形

  • 发布时间:2020-05-25 16:44:15,加入时间:2018年03月08日(距今268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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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二、注册商标撤销的情形

注册商标撤销可分为两种情形,注册不当和使用不当撤销.

注册不当:

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那么在先申请注册者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者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

已注册商标,但是违反了商标法第10、11、12条规定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注册商标,但是违反了商标法第13、15、16、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注:

1.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2.注册商标争议或注册不当而被撤销的,由于这类商标本来就属于不能被注册的违法商标,因而其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使用不当: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图样(需要重新注册商标)

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却未及时进行商标变更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却未进行商标转让的

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且不能提供使用证据的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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