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退运返修后申请进口报关的具体流程操作

  • 发布时间:2020-06-13 10:11:41,加入时间:2020年03月23日(距今153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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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申报退运货物进口时应注意确定以下三要素:  1、“品质规格”要素:HYC-ZH2020121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因品质或规格原因”是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所以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详细举证其出口商品不符合全球公约、国家标准或原出口合同中有关品质和规格的要求或约定的材料,而不能将退运原因简单申报为“质量好不好”。因为严格地讲“质量好不好”与“品质规格是否达要求”并不完全等同。  2、“时限”要素: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这里“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企业确定时限时切不可将上述两个日期与“申报日期”混淆。 HYC-ZH202012106 3、“状态”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原状复运进境”是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当然,海关在审核过程中会分析使用时间的合理性,对于不同的货物,有些一经使用即可发现问题,有些则需要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问题。总之,在审核确定退运货物是否为“原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不可一概而论,关键是要把握住上述“原状”的基本概念,据此注意退运进口时的货物状态是否与原出口状态一致,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税。  关于出口货物退运的提示:  虽然《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因此,对除出口货物由于“品质”和“规格”以外其他原因退货复运进口的,以及超过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期限退货复运进口的,海关应依法照章征税。但是因为规格错误几乎是无法核实的,所以真正办退运时海关不会接受规格型号错误而免税退运的货。所以只接受质量问题,如果您刚好在考虑退运,那么希望对您有帮助哦。  出口免税退运报关清关流程:(同行禁止抄袭及转载,有必要自己写才是对客户和对自己的尊重) HYC-ZH202012106 1、换单:换取正本提货单  2、报检:商检确认资料及木包装等  3、报关:发送电子信息给海关  4、海关查验:资料没问题,查验细节注意到,一般没问题  5、商检查验:特别针对法检货要做商检查验  6、安排送货前计划:送货前还有港区计划、动卫检。  7、安排车子送货:不做解释就是配送。  8、属地报检:这一步要跟报关行确认是否需要。 出口退运,应退运货物的数量,比申请办理退运数量的多的处理:  近期公司发生了出口退运业务,已到国税办理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但是到海关办理退运货物进口时,发现实际应退运货物的数量比申请办理退运数量的多,因此海关不予办理退运手续。请问:我能否重新到国税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HYC-ZH202012106 答:出口企业出具退运证明后,发现实际退运与退运明数量不同,应到退税部门先作废原来退运证明,再重新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那么在申请退运之前有几点需要确认:  1、是什么原因导致货物无法清关而退运,是由于贸易问题还是货物质量问题?  2、货物进境时间问题,货物进出境是否满一年,超过一年和没超过一年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  3、原进出口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进出口,还是买单进出口的?  4、出口退税问题,货物出口时是否已经退税,如果已经退税需要补交;  5、货物退运之后是否还要复入境,如果还要复入境处理方法也会有不同。  在确定好这些问题之后,需要的资料和操作流程基本上也就可以确定了。  针对出口货物退运,国外的不合格检测报告,你有没有都没有关系,我公司可以在了解贵司实际货物情况下给出优化方案。 如果您刚好看到我公司的推广信息,刚好您有进出口方面需求的话,不妨来电话沟通,能不能合作这个要看缘分,起码我公司可以给贵司提供一些疑难解答及进出口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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