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排放标准
VOCs废气污染物种类复杂,普遍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单一或多种危害,部分污染物存在刺激性、腐蚀性,甚至含有大量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成分。另外,部分污染物从属于恶臭物质,具有极低的臭味阈值。此类废气不仅容易加剧了设备腐蚀,还存在诸多安全风险,因此焦化行业VOCs治理可谓是在众多涉VOCs排放行业中最难/较难的一VOCs治理行业,因前几年VOCs治理推进较快,很多企业尚未有较好的焦化VOCs案例积累却承接了不少焦化VOCs治理工程,目前行业内见到可可持续性达标的案例较少,有一些可达标的VOCs案例,其前期的VOCs废气收集也存在诸多的遗漏点和安全隐患。
DB37 2801.1-201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GB/T 15089中规定的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及O类(挂车、半挂车)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中“特殊用途汽车”限值执行。
DB37-2801.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铝型材企业或生产设施表面处理生产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铝型材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表面处理生产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DB37-2801.3-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DB37-2801.4-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
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山东省印刷业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DB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和家具制造业分别执行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和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不适用本标准。
污染源VOCs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主要应用于对各种工业污染源排放有机物的实时监测,该系统采样稳定,同时具有采样总管自清洁功能、样气压力平衡功能、惰性化防吸附管路,保证测量结果长期运行的准确性和稳定性。VOC-CEMS关键部件采用均采用进口品牌、在线气相色谱仪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性能稳定可靠,自动化程度高,检测范围宽,且其性能技术参数均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要求,高品质的硬件和高集成的智能化处理软件使仪器满足现场实时监测以及环保监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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