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双软认定企业税收优惠:
1.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或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设立软件企业孵化器。对于进入孵化器的新创软件企业,政府在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补贴。
5.设立企业研发资金补贴奖励,重点对软件和高新企业进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