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税仓储货物简单加工
(1)保税仓库申请对保税仓储货物进行改变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须事先填制 保税仓储货物简单加工申请表 向主管海关提出。
(2)主管海关审核后,在 保税仓储货物简单加工审核表 “海关审核意见”栏批注是否准予开展简单加工业务的意见,并签发给企业。
(3)保税仓库须在对仓储货物简单加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在 保税仓储货物简单加工审核表 加注加工情况,交回主管海关。
3.保税仓储货物存放期限
(1)保税仓储货物储存期限为一年,储存期限满后,有正当理由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办理延期手续应递交单证:
a.延期仓储协议;
b. 保税仓储货物延期仓储申请表 。
(3)经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海关签发 保税仓储货物延期仓储审核表 。
(4)对超过规定的存储期限三个月仍不复运出境,也不办理有关进境手续的,海关依法变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