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少有诊室、缓解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5的相应专科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美容床 电冰箱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