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同盟委员会2013年7月2日第41号法令,在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之间的关税同盟(2015年、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陆续加入,形成了五国联盟)框架内通过的关于压力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CU TR 032/2013 ,2014年。
CU TR 032/2013的要求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a)设计用于运输天然气,石油和其他产品的管道,现场和地方分配管道,但调压站或压缩站中使用的设备除外
b)气体分配和气体消耗网络
c)专门设计用于核动力设备并在放射性环境下工作的设备
d)在压力下工作的容器,该容器是根据工艺过程在其内部爆炸过程中产生的,或在传播高温合成的状态下燃烧期间产生的
e)专为海洋和内河船舶以及其他漂浮设备和水下物体使用而设计的设备
f)铁路机车车辆,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的制动设备
g)专为在飞机和其他飞机上使用而设计的船只
h)国防设备
i)不是独立容器的机器零件(泵或涡轮机,蒸汽机和液压缸,内燃机,机器和空气压缩机的箱)
j)医用单压腔
k)喷雾剂的设备
在将压力设备投放到关税同盟市场之前,制造商/代表应:
1.符合技术法规CU TR 032/2013中提到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2.申请合格评定程序
3.获取合格证明文件,并确保后者包含在产品中
4.确保产品带有EAC标志
实际上,在海关放行后进入关税同盟市场的任何产品应包括合格证书的原件/经认证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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