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框架
新西兰政府认为该国吸引海外投资的优势在于其良好和持续的经济政策、稳定的政治制度和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政府针对特定行业和地区的投资提供激励措施。也没有对外国投资实施差异化优惠政策。
行业鼓励政策
信息与通信技术、农业技术和环境工程、生物技术、特种制造、电影业、木材加工及食品饮料业等行业是新西兰政府确定的鼓励本国资本和外国资本投资的领域。鼓励类行业的企业研发开支可100%免税。政府(新西兰贸发局,NZTE)对有资质的企业提供战略投资基金(SIF)
地区鼓励政策
新西兰政府遵循统一和地区公平的经济社会发展原则,没有制定、颁布、实施任何针对特定地区、区域的鼓励投资的差异化优惠政策
特殊经济区域有何规定-
新西兰未设立任何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
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直接投资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注册一家属于某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Branch);如代表处或分公司。
(2)设立合资公司( Joint Venture)或合伙企业( Partnership)任何涉及外国投资者的合资均受《2005年海外投资法》监管
(3)设立或并购一家新西兰本地公司并使其成为在本地的子机构(Subsidiary)
新西兰没有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园区的规划,因此也没有针对外国资本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园区的规定
新西兰政府对企业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活动这类企业间商业行
为不予干预,但所涉设备的进口需要满足检疫、环境影响等公共安全规定
监管:有两种特殊情况的投资,会面临更多监管要求
(1)投资设立金融机构,特别是希望在名称中使用“银行”或“银行业务”的。这种金融机构必须按照《1989年新西兰储备银行法》的规定向新西兰储备银行(中央银行)提出申请。而作为一家注册银行,将受到新西兰储备银行的监督管理,并需要按规定向新西兰储备银行提供监管所需的信息。
目前,新西兰储备银行对审批合格的银行经营机构的数量没有限制,对银行可能开展的业务也没有明显限制。申请者可以是海外公司的分行或在本地的子公司。
(2) 并购新西兰公众公司。此处公众公司的范围,包括新西兰证交所主板(NZSX)或者创业板(NZAX)的上市公司,或者至少拥有50名股东。针对公众公司并购的规定较多,但与国际惯例以及我国《证券法》规定有相通之处。比如,除非向被收购公司所有剩余股东发出完全收购要约,或是持有公众公司90%以上股权的股东强制收购剩余股份等若干特殊情况、个人(或者与关联者)不能收购或者控制一个公众公司20%以上的投票权,或将其在一个公众公司里已拥有或者控制的20%以上投票权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