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

  • 发布时间:2020-08-20 13:31:15,加入时间:2020年02月22日(距今154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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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对于地名能不做为商标去申请,要根据实际的情况的来定,我们来看看以下的解释:

地名一般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但如果一个地名本身具有第二含义,使用在商品上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话,那么其则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比如“平安”,既是我国青海省一个县名,但它同时也有着“和平、安全”的含义,使用在商品上并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此外,如果一个地名构成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比如“吐鲁番葡萄”、“杭州西湖龙井”等,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身具有由当地的行业协会等组织申请,供本地所有经营者使用等特点,故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另外,根据《醉告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间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实践中,有些商标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商标因有其他要素的加入,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不再具有越名含义或者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的,就不宜因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而认定其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比如,“上海”虽然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但“上海滩”则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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