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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情简介 

  中餐厨师无法出具健康证,公司无奈解除合同

  胡某系具备厨师资格证的厨师,2014年6月经网络招聘与A餐饮有限公司达成入职意向,胡某向A公司提供了厨师资格证及医院出具的健康合格证,A公司经核实后与胡某签订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胡某工作岗位为中餐主厨。

  2015年4月下旬,A公司组织员工进行年度健康检查,胡某被检查出患有某种传染性疾病,医院出具诊断意见为:胡某属于终身病毒携带者,无法治愈,不需要治疗,只需平时注意饮食,多锻炼身体,按时复查就行,胡某因此未能取得健康合格证。

  A公司认为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胡某的情况不能够继续从事中餐主厨工作,故向胡某提出让其转岗从事前台或采购工作岗位,由胡某自行选择。胡某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自己从事中餐主厨而非其他工作,没有健康合格证不影响自己做厨师,故拒绝A公司的安排。

  A公司以胡某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且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胡某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告知胡某A公司即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注明A公司同意支付胡某经济补偿金及额外一个月工资。

  胡某收到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即离开单位,但胡某认为自己具备厨师资格证书,且劳动合同约定自己从事岗位为中餐主厨,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证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胡某据此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确认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A公司答辩时主张胡某虽属具备厨师从业资格证,从事中餐主厨岗位期间也能够胜任岗位要求,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厨房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胡某因患有不能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未能取得健康合格证,其事实上已不能从事厨师岗位。公司出于照顾胡某的目的提供了相应岗位让胡某自由选择,在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位只能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偿,胡某的仲裁主张不能成立。A公司还举证了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及向胡某已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的银行流水证明,胡某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部门驳回胡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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