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区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 发布时间:2020-11-04 14:34:46,加入时间:2019年12月26日(距今200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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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必要的营业设施:(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不少于3名(且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持有有效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5、符合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

6、区(市)旅游局现场检查审核意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有符合本条列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5、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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