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代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一手出

  • 发布时间:2020-12-20 19:17:15,加入时间:2020年09月18日(距今178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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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代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一手出

什么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属于一种资质证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也简称文网文证。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哪些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和互联网文化活动?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的在线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哪些文化产品类型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音乐娱乐产品;

2、美术品/艺术品;

3、动漫/动画产品;

4、展览、比赛活动;

5、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

6、游戏产品 (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发行)。

没有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将会有什么后果?

未经批准或没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自2010年8月1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权已由文化部下放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厅(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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