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技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的重大科技成就奖由省长签署。省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安徽省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安徽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自然科学类;科学技术进步类;技术合作类。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授予的对象:
安徽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1、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2、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3、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4、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水平的组织。
安徽省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省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1、在安徽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2、与安徽省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3、促进安徽省与省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申报条件如下:
1.重大科技成就奖:候选人原则上应是国家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2.自然科学奖:主要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主要作者(或是主要学术思想的提出者)。论文专著仅署名国外单位的,不得列为代表性论文专著;论文专著署名同时包含国内、国外单位,且第一单位(标号为1的单位)为国外单位的,须在附件提交国际合作证明;我省学者为非通讯作者的,通讯作者应当提供同意报奖的知情证明;两个及以上完成人联合报奖的,第一完成人应当提供合作关系说明并承诺签名。
3.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单位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两个及以上完成人联合报奖的,第一完成人应当提供合作关系说明并承诺签名;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报奖的,应提供单位合作证明。列入主要完成人名单的完成人应实际参与项目研究,并取得相应研究成果。技术发明奖侧重成果的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学技术进步奖侧重成果的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
4.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组织)应是在与安徽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境外人员(组织)。生产、经营、招商引资、贸易往来等不在该奖范围之内。
5.提名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主要论文论著应当于2018年1月1日前公开发表;技术发明奖项目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于2018年1月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列入国家或省部以上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
6.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7. 2020年度省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2021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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