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进口中药材的清关代理

  • 发布时间:2021-01-14 11:03:07,加入时间:2021年01月11日(距今123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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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入制度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一般程序: 1.接受申请。拟出口国(地区)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总署提出对华出口申请。海关总署启动准入程序并向拟出口国提供风险评估问卷。 2.组织评估。拟输出国根据问卷予以回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海关总署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需要派专家组进行境外实地考察。 3.双方磋商检验检疫要求,达成一致后签署议定书。 4.企业注册。拟输华企业按照要求在海关总署进行注册,海关总署发布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产品名单。 按要求,动物源性中药材需要境外企业注册,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一般不需要境外企业注册(植物源性中药材,以往有传统贸易记录的准入品种就不需要境外企业注册了,新申请准入的品种,按双方议定书要求执行,需要境外注册就注册。如近两年准入的希腊、阿富汗输华西红花就需要境外注册。)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进境中药材注册登记企业名单。 目前,我国已准入和有传统贸易记录的有90个国家和地区,上百种中药材,涉及具体国家和品种可在海关总署“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信息系统” http://43.248.49.223/查询。 二)指定进口通关口岸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基本流程: 增设药材进口口岸由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国务院转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申报资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审查通过后,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专家按照《评估工作细则》进行现场评估。海关总署收到国务院转办申请后,通知口岸所属直属海关就增设药材进口口岸事宜研提意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现场评估情况提出办理意见,会签海关总署后,报国务院批准。 目前,我国共有22个中药材进口通关口岸。除辽宁省外,其他7个与国外接壤的省(区)均有分布。 三、海关监管要点 (一)境外企业注册登记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中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海关总署对列入目录的中药材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要求,其基本程序为: 由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向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提交符合我国对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海关总署开展评审,依据评审情况做出是否注册的决定,符合注册要求的,海关总署予以注册,并定期外网公布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二)检疫审批。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进境中药材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口企业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动物源性中药材需要申请检疫审批。目前,我国已准入动物源性中药材很少,仅有鹿茸、蛤蚧、乌梢蛇、干海马、地龙5种。准入国家有澳大利亚、缅甸、泰国、印度尼西亚、新西兰;植物源性中药材不需要检疫审批。 申请和办理流程: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注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系统企业端与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集成在一起。新申请企业无需再申领USB密钥,可直接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进行注册并由所在地隶属海关进行审核。之后使用“用户名/密码”方式进行快捷登录,登录账号为企业在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系统注册号。 登录:在“互联网+海关”页面登陆,从“动植物检疫”模块选择“进出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进入“中国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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