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胶水海运运输鉴定报告AB双组份胶水检测

  • 发布时间:2021-01-23 08:37:24,加入时间:2019年03月10日(距今186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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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VOCs排放方式为无组织排放,需要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要求规定, 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均需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不能直排。因此通过无组织直排是不允许的;同时,根据《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要求, 新建涉及VOCs的项目,必须开展总量控制。 

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问:项目是一个小型塑料制品厂,原材料为PVC树脂和环氧大豆油,生产过程的挤出和压延工序会产生少量VOCs,VOCs的产生速率和浓度都很小,已经满足排放标准。请问在确保VOCs达标排放的情况下,VOCs能否采用单级处理设施来处理,如活性炭吸附?目前看到很多涉有机废气的企业处理设施均为二级及以上,请问是否有相关文件对这方面有要求? 

答:塑料制品行业VOCs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该标准未对VOCs废气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进行规定。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废气进行收集和治理,满足废气VOCs排放限值即可,现未对企业使用多级处理设施作出要求。 

企业如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处理废气,需做好活性炭更换记录,包括活性炭购买和废活性炭转移处理等记录,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企业活性炭吸附饱和后及时更换,并便于相关部门核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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