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拆迁 商铺拆迁维权找孟文静律师

  • 发布时间:2021-01-25 16:27:14,加入时间:2018年05月02日(距今217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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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为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认定须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人得到被征收人明确授权的,以被征收人名义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收人产生法律效力,被征收人应当据此与土地征收部门落实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事宜。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人没有得到被征收人授权,或者签订的内容超过了被征收人的授权,或者在停止授权后签订的,如果被征收人没有追认,则签订的协议对被征收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为了避免代理行为导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效力的不确定性,一般要求被征收人本人与土地征收部门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需要提醒被征收人的是,得知征收消息后,一定提醒家人不要随便在协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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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文静律师,联系电话:律所合伙人律师,于2006年开始专业从事征地补偿、房屋拆迁案件,办理过大量拆迁和征地纠纷案件,具代表性的是,被评为全国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件的廖明耀房屋强拆案,以及备受主流媒体关注的济南“专车第一案”等,利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争取利益,界和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目前孟律师正式接受“王娜娜事件”受害者王娜娜的委托,助其合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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