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指南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
申请条件:
(一)企业已商事登记;
(二)已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三)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化妆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化妆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四)建立与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结果名称
通过备案系统发放备案编号并上网公布备案名单或者通过备案系统告知备案不通过原因并退回备案申请。
申请材料
(一)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1.《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6.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二)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将电子扫描件压缩为一个文件(压缩文件名称为「化妆品收货人首次申请-企业全称」或「化妆品收货人变更申请-企业全称」,包内每份文件标注名称,一式一份,无格式要求)发送至邮箱。
办理流程
1、备案系统申请
备案限工商注册登记地为xx的企业,收货人应登录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端,填写并提交网上申请表。网上申请中「检验检疫机构」一栏选择「XX本部」。
当进口化妆品收货人的经营种类、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变更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发生变化的,除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变更外,还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电子扫描件至邮箱。
2、提交电子邮件申请材料
3、审核
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认为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审核。
4、监督管理
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取消备案编号。
附件1: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