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香港公司为主体的法律行为,无论用于是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是用于诉讼/仲裁,我们都有必要证明该香港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香港公司一般分为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因而他们的证明文件也有所不同.通常我们都以香港有限公司为分析对象,一般有两类证明.一种是,另一种是.两类有什么不同-
一.受理机构认受性不同,的认受性大于,因为更加全面说明香港公司主体现在的状况,包括在新一年都周年申报前的一切变更情况,而只是单单说明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二.证明的格式及内容不一样,的格式及内容比简单.
三.证明书的附件不同.一般会包含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发团成立表格\周年申报表\董事;秘书;注册地址变更通知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而只包含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
因而在办理有关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时,应清楚了解所办理的事项及受理机关的要求,分清两者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