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废环节。产废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嘉兴市一般工业固废信息化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中填报固废电子管理台账,依法如实记录固废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对运输、贮存、利用、处置企业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信息化系统中上传备案。对污泥和不可外售综合利用的固废,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相应费用应当在委托业务完成后直接支付给运输、贮存、利用、处置企业;对可外售综合利用的固废,需在台账中注明综合利用去向,包括利用企业、利用方式等信息,并经经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确认,相关凭证应当上传备案。年产100吨以上固废(不包括可外售综合利用的固废)的企业要配备在线称重设备,在固废贮存场所、打包点、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并与省、市信息化系统联网,同时鼓励其他产废企业安装视频监控。产废企业转移固废,出省处置的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出省利用的严格执行备案制度;省内跨市转移固废(除可外售综合利用的固废)利用、处置的,要及时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禁止跨市贮存固废(除可外售综合利用的固废)。产废企业要督促市外运输、利用、处置企业在信息化系统中注册登记流转,确保转移过程闭环监管。
2.运输环节。运输企业(包括有自备车辆的产废、贮存、利用、处置企业)受理嘉兴市域内固废运输业务的,要在信息化系统中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并与产废企业签订委托运输合同。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运输企业接收固废时应与产废企业核实固废相关信息,移交时应与贮存、利用、处置企业查验核对,如有出入须说明原因,交接完成后及时向产废企业反馈移交情况。12吨以上经营性运输车辆,须按要求配备卫星定位系统等信息化设备,记录运输轨迹并即时上传;鼓励、引导其他运输车辆配备卫星定位系统等信息化设备。运输固废的非机动车辆,须得到镇(街道)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承担运输任务。运输过程要做好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从业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了解掌握固废专业知识、事故应对技能及相关管理制度。
3.利用、处置环节。利用、处置企业要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利用、处置固废,在信息化系统中填报电子管理台账,依法如实记录固废转移交接、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并执行电子联单制度。利用、处置过程要实行全程监管,在固废出入口、贮存场所及利用、处置设施处应安装视频监控,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利用、处置企业在接收固废时,要查验接收固废的类别和数量,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接受非法委托,交接完成后及时向产废企业反馈移交情况。
4.贮存环节。贮存企业要在信息化系统上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填报电子台账,并执行电子联单制度。在固废出入口、分拣、打包、拆解、贮存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要与上游产废、下游利用处置企业签订三方书面合同,交接时要查验固废的类别和数量,不得超范围经营,交接完成后及时向产废企业反馈移交情况。各县(市、区)要加强固废收运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小微产废企业收运难、处置难问题,2021年底前至少建成一个集中规范贮存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