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二手房买卖纠纷房产过户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1-02-27 18:20:26,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360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 公司:招志南【个体】, 用户等级:正式会员 已认证
  • 联系:招志南律师,手机:15918794024 电话:020-81202248

免费法律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一支专职办理房产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恪守“法律至上”、“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力求以精深的专业技能、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全方位的服务理念,为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知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强制履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
  (二)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四)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担保责任。
  依照《担保法》规定,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定金、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担保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
  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的服务内容:

1、商品房买卖
2、二手房买卖

3、定金纠纷

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纠纷

5、房屋买卖律师服务(律师陪购、陪售;起草、审核相关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文书;律师谈判)
6、房屋租赁纠纷
7、房屋继承
8、共有房屋分割
9、婚姻房产分割
10、隐名购房确权
11、拆迁款析产
12、拆迁补偿纠纷
13、业主与物业纠纷
14、相邻关系纠纷
15、装修装饰纠纷
16、建筑工程纠纷
17、宅基地纠纷
18、土地转让、出让纠纷
18、土地抵押纠纷
20、拍卖房纠纷

21、其他房产纠纷(包括商铺、写字楼、公寓等不动产)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免费法律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广州专业二手房买卖纠纷房产过户纠纷律师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