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流程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艺术品进出口活动的申请。
三、法规依据
《艺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四、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条件限制。
六、审批条件
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不存在违禁内容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艺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2.艺术品进出口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目的地、用途;
4.艺术创作者名单、艺术品图录和介绍;
5.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同意艺术品进出口活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