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视为放弃与视为撤回区别是什么?是否可以归类一类状态?
专利视为放弃,应该不算是一种非常准确说法。准确的说法应该是,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取得专利权,是一种权利。这个权利诞生于国知局发出做出授予专利权决定的通知书,如果这个通知书发出来了,申请人就享有了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如果这个通知书没有发,那么实际上他是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尽管事实上可以提交缴纳办理登记手续所需要的费用)。
当申请人享有了这个权利之后,他可以选择行使这个权利或不行使这个权利。在行使与不行使这个权利之间,即在这件申请是否获得授权之间,申请人还有一次选择的机会。他可以选择授权,相应的该申请就授权公告了,申请人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就要履行诸如缴纳年费之类的义务。他也可以不选择授权,那么申请就不会被授予专利权,申请人就不会因为这件申请而对某些技术拥有排他权。
至于视为撤回,可能有很多种可能,例如不按照期限,办理应该办理的手续,诸如不按期缴纳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不按期办理实质审查手续,发了通知书,没有按期答复,或者是因为被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而导致优先权基础视为撤回。其性质是与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是不同的。最多也只能说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是视为撤回的一种变例。
至于归类,二者可能会有一些相似之处,例如,都至少较大可能的是因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手续。而且,除了国内优先权导致视为撤回以外,这两种情况,都是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来办理恢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