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国内产品的:一、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三、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四、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进口产品:一、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三、该兽药的产品说明书;四、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的兽药广告委托书;五、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交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所需要的材料:
1.兽药广告审查表
2.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3.兽药生产许可证
4.广告内容真实性佐证资料,如专利、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兽药标签和说明书
6.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