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1.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1.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