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是建筑企业的“招牌”和“通行证”,是建筑企业的“命根子”。没有业绩,什么都无从谈起。资质申报、接受项目、招投标等环节能否顺利进行,企业业绩的核查举足轻重。企业的历史业绩和新开工项目,都归于企业业绩。可是这些业绩,是否都能成为企业的“有用业绩”呢-不一定!
重磅:关于建筑企业如何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补录“业绩”?10月,住建部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规范部分指标的告诉》(建市[2016]226号)中说到:
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共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用业绩确定。省级住房城乡建造主管部分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造,完善数据补录方法。
2、历史业绩要补录,新开工项目要“入库”
住建部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告诉》(建市综函[2016]122号)中要求: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本地区所有地市新开工项目信息全部进入省级一体化平台。要完善工程项目历史数据补录方法,回应企业诉求,方便企业处理工程项目历史数据补充入库工程业绩,业绩补录。
3、“超时”业绩不予认可,“时间”要特别注意
住建部在2015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则和资质规范实施定见》第四十条第8款中,规则:
要求“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检验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更名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俗称“四库一平台”)后正式上线。
因而,企业应将:前5年(2011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房子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和前10年(2006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市政共用工程总承包业绩补录到“四库一平台”中。需求特别注意的是,各省的规则是有收支的。像云南省住建厅规则,“建筑业企业应按要求录入2012年1月1日后竣工检验和目前在建工程项目。”因而,主张我们在录入业绩之前,先细心了解本省住建部分的“确定规范”工程业绩,业绩补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