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请)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二)对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上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1申报。当年能够空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提前使用。(三)学历、资历条件以当年该系列评审通知为准。(四)业绩条件以当年该系列评审通知为准。(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六)继续教育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24小时,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56小时;初级职称认定,对继续教育不做要求。
设定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令第40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第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令第40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第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