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农产品检验员培训
各有关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食品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持有两名以上《食品检验工》资格证的要求,食品检验人员考核已经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管理体系,从事食品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为此,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实训基地特举办“食品检验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班”。
一、招生对象
1、企事业单位主管食品质量、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监督管理的相关负责人;
2、从事食品科研、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质量监督、食品卫生检验的管理、技术和检验人员;
3、餐饮业负责人、集体用餐单位负责人、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品安全负责人;
4、大学、专科、中学、小学、幼儿园后勤食品安全分管领导。
5、各类食品、化学专业院校的学生。
二、培训内容
国家强制的食品检验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主要内容包括:1.食品检验的感官检验技术;2.食品检验的化学基础;3.实际操作技能培训;4.食品检验概述;5.食品专业分析与检验技术(按工种分);6.误差分析与数据处理;7.化学分析与检验技术;8.仪器分析与检验技术&食品检验的微生物检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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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格鉴定
初、中、高级考核分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个部分;技师,高级技师考核分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综合评审三部分。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考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长期有效,无需年审,该证书是食品检验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
六、报名办法
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2寸蓝底照片四张(一张需要扫描版)、工作年限证明件一份,请参考人员于报名截止结束前3天将上述资料及相关费用上报至我中心。
一、招生对象
1、企事业单位主管食品质量、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监督管理的相关负责人;
2、从事食品科研、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质量监督、食品卫生检验的管理、技术和检验人员;
3、餐饮业负责人、集体用餐单位负责人、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品安全负责人;
4、大学、专科、中学、小学、幼儿园后勤食品安全分管领导。
5、各类食品、化学专业院校的学生。
随着食药监管体制调整和机构改革到位,以及新《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实施,作为配套法规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16号令)也已颁布实施,这将标志质监系统退出食品监管,食药系统正式接手食品监管。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今后将以SC开头,同时把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范畴,也就是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也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备受诟病的QS即将告别历史舞台,新一轮的换证安排即将迎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检验员持证上岗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确保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相关人员具有相应检验资格和能力。
2015年,人社部决定对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予以废止,包含食品检验工在内的90职业不再要求从业者持证上岗,但这不意味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进行生产许可审查时不需要提交检验岗位的食品检验工资格证书,食品检验工资格证不应成为对从业者个人的强制要求,取消后将真正成为对食品加工企业资质要求的必备证件之一。
除的是6号令
2015年,人社部决定对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予以废止,包含食品检验工在内的90职业不再要求从业者持证上岗,这是否意味着食品检验工资格证已被取消了呢
显然不是,既然废除的是6号令,也就是说废除的是对从业者个人必须持证上岗的强制规定,这也不意味着从业者从事食品检验就不再需要持有食品检验工资格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相关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这就意味着,没有相关专业学历背景的从业人员仍然需要持有食品检验工资格证。试想,一个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食品检验员能够保证食品出厂质量吗?
6号令的废除意味着食品检验工资格证不再成为对从业者个人的强制要求,但仍然是食品加工企业资质要求的必备证件之一,这就要求食品企业应把具有专业背景的职员安排到食品检验的岗位上来,从而确保食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