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胜率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广州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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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法律知识: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 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 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第十一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第十二条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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